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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门”依然难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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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停了9个月之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再次被拾起。

  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

  这份《指导意见》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媒体对此项政策的解读是,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可能被认定无效。

  但随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否认了 “无效说”,指出《指导意见》出台在“华为事件”之后,没有追溯力,不可能再对其作出认定。另外,华为之前做法纯粹是企业行为,没有违反劳动法,也没有工人到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去认定些什么呢?

  在整个华为 “万人辞职”事件中,没有一位华为员工公开出来表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言人梁女士说,劳动争议仲裁的形成,就好比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与被告,若劳资双方没有一方站出来申请仲裁,那么劳动仲裁便无法进入程序,劳动部门也无从介入。

  “华为事件过去有段时间了,这期间整个广东省劳动部门都不得安宁。《劳动合同法》简直就是给了企业一个‘锻炼’的机会。企业都互相取经、互相模仿,一起来暗中规避 《劳动合同法》。”一位前华为员工说。

  “华为事件并不是导火索”

  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谢迎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其实并不复杂,华为事件并不是导火索,并非华为的企业行为催生了《指导意见》的出台。

  在《指导意见》出台不久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曾对外表示:“这个《指导意见》并不是针对华为而出台的,应该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目前的劳动纠纷中的问题做出的一个指导。”而对于华为“万人辞职”是否无效,该委员会则强调:“目前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还有一定的困难。”

  就社会上普遍关心的部分企业劳资双方采取私下协商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谢迎建认为,劳动部门要不要对劳资双方均认可的协议进行干预,这要看他们具体协商的结果和内容是否违背《劳动合同法》,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不良伤害或后果。若劳资双方协商结果有违《劳动合同法》内容、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劳动部门会当仁不让的介入调查并进行干预。但干预的方式和途径受限于目前现有法律的细致程度。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劳资双方都不出来申请仲裁,那么如何发现劳资双方私下拟定协议中的违法部分呢?

  谢迎建认为这样的担忧大可不必。若劳资双方的协议有违法律,劳动部门会通过一些行政手段去对企业和劳动者进行监督,在发现问题后劳动部门将正式介入。

  谢迎建举例说,如一个企业与员工私下商定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用以替代企业应为劳动者缴纳的保险费,即使双方都表示没有异议,劳动部门也是要介入进行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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