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5月16日电 (郑俊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目前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的新规定引起外界广泛讨论。新《消法》为买家增设的“后悔权”让不少网友拍手叫好,而不少商家却表示出了自己的担忧,认为新增的“后悔权”缺乏监管制度,仅凭消费者的诚信度来支撑会使商家处于劣势地位。
根据《消法》原第九条显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笔者在修订稿中发现,《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据某网络平台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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